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開發區、港口物流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規定的通知》(豫政辦〔2021〕53號)精神,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工作目標
通過建立“庭前督促、庭后通報、告誡約談”的長效常態工作機制,進一步壓實各級各部門責任,推動各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行政,實現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化、常態化、規范化。
二、工作機制
(一)庭前督促
1.督促形式。被訴行政機關為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周口經濟開發區、周口港口物流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的,法院在案件開庭前3個工作日,將開庭信息通知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發出《督促函》督促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時出庭應訴。
被訴行政機關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政府部門的,法院在案件開庭前3個工作日,將開庭信息通知同級政府辦公室,由政府辦公室發出《督促函》督促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時出庭應訴。
2.督促處置。被訴行政機關在接到《督促函》后2個工作日內確定具體出庭應訴的負責人,并將該負責人姓名及職務書面報送政府辦公室備案登記。
(二)庭后通報
1.通報形式。被訴行政機關為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周口經濟開發區、周口港口物流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的,由市政府辦公室和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發文逐月進行通報。
被訴行政機關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政府部門的,由縣(市、區)政府辦公室和縣級法院聯合發文逐月進行通報,并將通報內容報送市政府辦公室。
2.通報內容。在法院開庭審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
3.通報處置。書面通報發布后5個工作日內,被通報批評的單位應及時向發布通報的政府辦公室提交整改方案,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三)告誡約談
1.約談對象。被通報批評的行政機關負責人。
2.約談形式。各級政府辦公室根據分管領導意見,向約談對象發出通知,由分管領導進行一對一當面約談或會議集中約談。
3.約談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約談:
(1)被通報批評后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整改方案的;
(2)被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的;
(3)年出庭應訴率未達到90%以上的;
(4)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4.約談處置。行政機關負責人年度內被約談的,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扣除被約談單位相應分數;被約談兩次以上的,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總分不得超過及格分,同時建議相關部門取消被約談單位當年度法治系統評優評先資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增強責任意識,形成合力,按照通報、約談、考核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認真落實工作部署,細化各項具體舉措,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級政府辦公室應以問題發現、督促整改、通報問責為抓手,強化“發現問題—通報處理—結果反饋”的閉環管理,督促行政機關負責人履職盡責。
(三)注重總結提升。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宣傳引領,對工作過程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總結經驗,注重長效管理,完善工作機制,推動全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持續改善。